网站标题: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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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2-10 13:27:19
模拟抓取: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appen a{padding-left:20px}function searchCK(){var reg= /|%|&|+|-|||;|$|@||"|(|)|,/g;if(reg.test(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value)){alert(您输入的信息包含非法字符!);return false; }if ($.trim(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valu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value =="请输入关键字"){alert("请输入检索内容!");return false;}else{var url = "http://amr.nanjing.gov.cn/site/aic/search.html";window.open( url+"?searchWord="+encodeURI(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value)+"&siteId=129&pageSize=10");} }.nav-tit ul li{width:100px!important;}欢迎访问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 无障碍阅读网站首页机构信息政务公开互动交流办事服务专题专栏$(function(){var date = getCurrentDateTime();var calendar = showCal();//$("#currentDate").html("今天是: " + date + " 农历" + calendar);$("#currentDate").html("今天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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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 号: 宁食药监财〔2017〕228号 关 键 词: 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食药监财〔2017〕228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全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以及省、市有关财务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财务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审计、节俭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财务处是局财务工作扎口管理处室,机关所有资金由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直属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各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财务支出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按照分类和额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局部门预算严格根据全市统一编制政策、时间进度,按照《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预算管理办法》(宁食药监财〔2017〕)39号)组织编制。各直属单位各处室根据预算年度工作需要提出本处室的项目预算,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报送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对处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进行初审,分类汇总后报党组会审议。年度部门(专项)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市财政下达后,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 处室申报的部门预算经费项目应当具备“四个有”:一是有依据,包括正式出台相关文件、方案、纪要、局领导的批示等;二是有标准,包括项目的目标、标准、规格等;三是有测算,包括经费开支的方案比较、开支的金额测算分析等;四是有绩效目标,特别是项目预算,需同时申报资金绩效目标。 第七条 预算调整。按照预算编制的程序办理,时间参照全市预算调整的时间节点完成。预算年度中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某项预算的,须由局主要领导召集的专题会审核通过后,按全市统一调整预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根据经费来源渠道不同,部门预算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等其他资金收入。 第九条 各项收入应当由规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处室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处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部门预算经济科目分类,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主要内容是: (一)基本支出。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维持机关部门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所发生的开支。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干部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社会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退(离)休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公费医疗子女医药费、符合国家政策子女托学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 (二)项目支出。部门项目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为一般性工作项目、综合性工作项目、资本性项目。 1.一般性工作项目是反映为实现特定的工作职能而申报的项目,分为“会议培训类”和“非会议培训类”两类项目。 2.综合性工作项目是指既包含资本性支出经济科目,同时又包含非资本性支出经济科目,并且拆分后无法反映该项目全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项目。 3.资本性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物资储备及其他资本性项目。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预算、按计划以及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根据授权实行预算分级审批管理。 (一)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非资本性项目支出,需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执行。 (二)年度预算外或追加年初预算资金10%以上的项目,及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开支,使用时处室应将用款事由依据、计划提交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执行。 (三)其他纳入年初预算的非资本性项目支出(10万元以下),使用前项目执行处室将用款依据、计划报相关管理处室及规划财务处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执行。 第十三条 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 支出审批包括预算审批与报销审批。 (一)人员支出类,包括符合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抚恤金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照全市统一政策办理支出手续,经局人事、财务审核,人事教育处和规划财务处处长审批。行政经费列支的用于对个人和家庭慰问等补助性支出,由办公室审核,制定标准,并填写《慰问金申领表》,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支取,由分管财务局长签批报销。 (二)日常商品服务支出类,包括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邮寄费等代扣代缴支出,办公用品(纸张)、报刊杂志订阅、印刷费及耗材等采购支出,由办公室扎口管理,按照全市统一政策办理支出手续,单项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和规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单项开支1000元(含)以上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需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要求办理。 (三)对已审批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标准支付的有关费用的常年合同(协议)类,包括:物业管理费(含物业服务、绿化、食堂)、计算机网络维护费及各类维保费用等。履行预算审批手续,由局领导按权限审批。 (四)“三公”经费和培训费按照以下支出审批权限办理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办公室扎口管理,包括车辆燃料费、车辆保险费、过路(桥)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 (1)市内耗油由办公室负责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统一采购并登记。外出加油、车辆过路(桥)、停车、审验等费用,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核实签字,1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和规划财务处处长审批;1000元(含)以上需履行预算审批手续,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 (2)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维修必须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定点厂家维修,车辆保险及维修费用由车辆管理人员核实签字后,1000元以下办公室主任和规划财务处处长审批,1000元(含)以上需履行预算审批手续,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 2.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扎口管理,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南京市公务接待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按“先计划后接待”的原则办理。按“一事一审批一结算一清单”的方式办理。 (1)计划审批。收到客情(函),主办处室填报《南京市食药监管局公务接待计划审批表》,提交局办公室审核(主任或授权分管主任)并安排接待相关事宜。接待费用计划在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超过2000元(含)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2)支出(报销)审批。接待工作完成后,经办处室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一次性结清接待费用,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 3.会议费。局每年应由办公室编制年度会议计划,需召开二类以上会议需在年初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备案。举办、承办的各类大型会议,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南京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宁财行〔2017〕634号)。承办处室填报计划审批表,按要求制定方案、编制预算。 (1)计划(预算)审批。组织召开会议,主办处室应制定会议方案,填写《南京市食药监局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核后,计划内单次会议预算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2万元(含)及二类以上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支出(报销)审批。会议费用应在会议结束后一次结清,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 4.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现场教学费等费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南京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行〔2017〕698号)执行,实行年度计划编报和审批管理,由人事教育处扎口管理。 (1)计划(预算)审批。各处室组织培训前需制定培训方案(明确课程课时),填写《南京市食药监局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单次培训预算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3万元(含)以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支出(报销)审批。培训费用应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结清,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 (3)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调整,确需调整或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由主办处室提出申请,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五)差旅费。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严格按《市食药监局关于加强人员外出、请销假管理的通知》(宁食药监办〔2017〕220号))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作为报销凭证),差旅费严格按照《南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宁财行〔2014〕286号)、《南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宁财行〔2016〕156号)、《南京市食药监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宁价办〔2016〕141号)执行。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须在一个月内报销,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 (六)误餐费。按局相关管理办法,误餐费按照50元/人定额实报实销,发生误餐需由经办人填写《公务活动误餐审批及结算表》,经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报销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 (七)符合规定报销的职工医药费(含退休)、子女医药费和托学费,由规划财务处相关审核人审核,规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八)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实行计划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事前应详细编制支出预算,并严格遵照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单项支出计划审批权限为: 1.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 2.5万元(含)以上的,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执行。 经审批后,实际发生此类支出时,报销均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 (九)直属单位支出预算审批权限:直属单位预算审批事项开支5万元以下的,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 以上的,由市局分管局长审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需提请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执行。报销均由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十) 工会、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工会、党委等开展正常 活动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工会或协会章程执行。 第五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局机关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定期清查盘点,资产增减变化及时办理登记、报批、建账与核算手续。 负债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局机关应当对各种暂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隐瞒、滞留、挪用和坐支收入款项。 第十五条 公务消费原则上应通过转账结算或使用公务卡。现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的现金使用范围外,结算起点在1000元及以上的支出应当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转账结算。 加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及时对账,确保现金安全。 第十六条 各类预付款项应当由承办处室提出申请(含预算、计划、合同或协议等),报经规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后,办理预付手续。 第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职工购建房、离退休、调离,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 机关日常各项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报销单据》,并按开支科目要求完备依据凭证,严格按照行政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签报销。 第二十条 任何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原始凭证包括:各类支出计划审批表、合法发票(票据)、政府采购合同、固定资产登记表、公务卡POS单据等。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八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为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实施统一管理,实施合同“编号”及台账管理。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相关论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严格按《市食药监局合同审批流程》办理,每个合同草案需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公平性等审查后,方可进入签批流程,所有合同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正式合同文本由主办处室分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局公章。 第二十六条 规划财务处根据经济合同条款办理结算业务。未按经济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规划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会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定期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和预算执行分析。加强决算管理,年末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内部控制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财会人员要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履行岗位职责,起到把关作用。纪检部门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局规划财务处每年对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反映情况,督促问题整改。 第三十条 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预算审批分级授权表 2.报销审批分级授权表 3.市食药监局工作经费预算审批表 4.市食药监局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 5.市食药监局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foot-nj{left: 24px;}.wzjc{left: 145px;}网站地图联系我们您是本站第显示网站总访问量 var siteId = 134;var countType = all;位访客主办单位: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支持单位:南京市信息中心苏ICP备05004952号-7 网站标识码:3201000029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08号document.write(unescape("%3Cspan id=_ideCon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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